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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蕭夙眉、許淑惠╱台中報導】實在小題大作!台中縣一名家庭主婦,前天在路邊誤挖兩株屬豐原巿公所所有的波斯菊,
雖僅價值兩元,竟遭警員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逮捕,偵訊達七小時,遭檢察官複訊飭回但限制住居。婦人昨氣憤地
說:「這是我這輩子最大的羞辱!」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警察為春安工作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
居住豐原市的婦人高麗棋(五十六歲),昨帶記者重回她挖花的豐原大道旁人行道。她說,她前午發現這裡一片雜草叢
中有幾株波斯菊,下午二時許從家裡拿鏟子回來挖了兩株,不料立即有兩名豐東派出所警員上前,以她偷竊豐原市公所
栽種的波斯菊為由,將她上銬逮捕回警所。

高婦的手銬在製作筆錄時曾解開,但晚上七時三十分移送地檢署複訊時還被戴上腳鐐,腳鐐約在半小時抵達地檢署後解開,手銬則到晚上九時三十分被飭回時才解開。
生平首次踏入警所的高婦說,栽種波斯菊地上有石頭、磚塊及雜草,她以為是廢墟空地,「挖了兩株竟就被銬上手銬和腳鐐,前後折騰約十小時才返家。警察太過分了!公所也應豎立告示牌,讓民眾知道該處形同廢墟上的幾株波斯菊是公有財產。」
警方認定高婦涉及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在警所製作筆錄後,將高婦送偵查隊再轉地檢署複訊。其間,警方認事涉民事求償,還請來花主、豐原市公所的清潔隊員代表林秋森,雙方以兩元達成民事和解。
林秋森昨說,波斯菊一株成本一元,「我接到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時,還以為警察開玩笑;我覺得此事有些離譜,所以也不好意思拿兩元和解金。」

高婦丈夫心疼地說:「老婆為了兩元的波斯菊,就一輩子染上竊盜罪污名。」高婦長女在警局見到媽媽被上銬,更是難過地哭訴:「我媽媽不是故意偷東西,有那麼嚴重嗎?為何要上銬?」
豐原市長張瀞分則說:「如果每人都摘兩朵花,花就會被摘光了。」市公所去年公物遭竊損失至少百萬元,該處波斯菊本該種得密密麻麻,現在變得稀疏,懷疑是因民眾偷摘,「很謝謝警察協助保護公有物。」
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指出,當天高婦手持鏟子,將波斯菊挖到塑膠袋,是現行犯且行竊意圖明顯,警方依規定上銬逮捕。豐原分局長陳清新說,警員依法逮捕沒有錯,「但我們會檢討執行取締或逮捕嫌疑犯時,考量社會觀感和現實環境。」


具律師資格的馬在勤批評:「現正值警方春安工作期間,竊盜績效很重要,但此案明顯是警察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根本沒考慮主觀犯意等因素。」中縣議員陳清龍也痛斥:「為了價值兩元的波斯菊將婦人送辦,單是警方製作筆錄的紙張、警員薪水、巡邏車往返的油錢就不止兩元,警員小題大作,太過擾民!」
一名常至豐原大道遛狗的江小姐,獲悉竟有人因在此摘花被捕,驚訝地說:「這裡這麼凌亂,到這裡摘波斯菊就會被逮捕,實在太可怕了!」對豐原市公所強調該處是綠美化地,永椿園藝負責人劉和純則批評:「幾株波斯菊隨便種一種,公家機關這樣綠美化實在離譜,難怪民眾會當成廢地。市公所應重視綠美化的事後維護。」
律師黃雅琴表示,民眾觸犯竊盜罪等輕罪時,依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可緩起訴或不起訴;律師詹漢山說:「如果在婦人的認知中,這兩朵波斯菊是不屬任何人所有的野生花,有可能獲不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警方捉到嫌犯依法須移送法辦,婦人帶著圓鏟挖波斯菊,涉《刑法》加重竊盜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被裁定限制住居是比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最後會不會構成犯罪,由承辦檢察官認定。
[轉貼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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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新聞..
小弟還真的有點...該怎麼說...傻眼吧...
案中的員警夠巴辣...我們的新聞記者也夠巴辣...
先說員警:
依法執法的確是他們的義務..
但是偷兩朵花你要把人帶回去還"埋伏"...
是派出所人太多你閒著沒事做嗎?
不能勸導?要搞的像仙人跳一樣來抓人..
唉....

再說記者..
忘記是某台的新聞報導..
居然認為警方應該"微罪不舉"...
好樣的...如果警方做完筆錄後還有是否移送的權力..那檢察官要幹麻?
既然要跑新聞..難道連這點"常識"都沒有?

警察跟新聞記者的素質..真的需要再提升= =...

[ 本帖最後由 tanshian 於 2009-2-6 14: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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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整件事給人的觀感是

警察:
1. 移送法辦是沒錯,但有需要花人力辦此案嗎,如果公所未向警察報案,不能先口頭警告嗎?
2. 活了那麼久竟然會因此而留下案底,真的是......
3. 台灣的治安已經好到只有這種案件可以抓了嗎

記者:
真的是亂加旁白,自以為是法官,真的要多充實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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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tanshian 的帖子

電視新聞.清楚質疑警方是否是為了春安業績辦案

這案件僅說明警方.為了業績.不擇手段.
迫害善良民眾.還勞師動眾.疲勞警訊7小時.
上手銬.腳鐐.把婦女當大罪犯欺負.嚴重迫害人權.

竊盜.公訴罪.訴訟層級少1級.嚴重違憲.

tvbs.清楚說明春安業績計分方式.
竊盜10分.業績.第1名.

蓄意致死未遂.傷害.沒春安業績積分的現行犯

警方縱放不移送.檢方不辦理.
還有啥治安可言?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
原來這位律師.是警改會律師.
這位律師.目前媒體上常見到.


拿大砲.打小鳥.警方的專業.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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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這件事應該"就法論法",

那位婦人是竊盜公有財物的"現行犯",員警看到了能"視而不見"嗎?

不管她盜竊的多小的物品,不管是"微罪不舉"也好,認定的權責在檢察官,而非員警,

所以那二位員警盡了自己的職責,任誰指責他們都是不公平的!

只是進了警局以後,對一個無前科的婦人在"警械"上的使用,應該就有參酌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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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tsaichan 的帖子

以下是小弟觀點~
如有冒犯請多海涵:
如果是有人到派出所告發:
那小弟就贊成依法辦理,因為你不辦,就是瀆職...
至於之後檢座是否起訴~
這個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當下就應該向婦人陳明一切經過,並說明警察職責所在,絕非針對~~
讓婦人知道這不是什麼大事情,警察只是依法辦理...
更沒必要用到手銬腳鐐出動~
這樣子如果新為媒體還要白爛的興風作浪..
相信所謂的"社會觀感"也不會一面倒向警方執法過當..

如果是無人告發..
那就真的有衝績效之嫌..(千萬別告訴在下他們是為了愛正義與和平阿= =)...
可以阻止,勸導的事情..
卻用強制力的手段進行壓制..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目的也許正當...手段必要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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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
有一點小題大作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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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saichan 於 2009-2-6 23:14 發表
個人以為這件事應該"就法論法",

那位婦人是竊盜公有財物的"現行犯",員警看到了能"視而不見"嗎?

不管她盜竊的多小的物品,不管是"微罪不舉"也好,認定的權責在檢察官,而非員警,

所以那二位員警盡了自己的 ...
就法理來說是這樣沒錯
但警察設置的目的為何
是防止人民犯罪?還是入人於罪?
你當一個警察是這樣陷害人民對得起自己良心嗎?
你可以先做警靠婦人若不理會方才逮捕阿
嬰兒照片也抓 夜市玩打彈珠也抓
政府資源人民繳稅是未了讓你浪費在這種事嗎?
還有請問要是你路邊荒地看到的花
你會以為是政府花錢去種的嗎?
出了事情說會檢討?檢討什麼?自己站不住腳才這麼說
每個警察一個月拿這麼多錢就花在這種事情上?

[ 本帖最後由 wcw2121 於 2009-2-7 1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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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shian 於 2009-2-7 10:23 發表
以下是小弟觀點~
如有冒犯請多海涵:
如果是有人到派出所告發:
那小弟就贊成依法辦理,因為你不辦,就是瀆職...
至於之後檢座是否起訴~
這個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當下就應該向婦人陳明一切經過,並說 ...
你想會有人因為路邊的幾多便宜的花被摘而去報案
然後警察去抓嘛?
很簡單麻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國家預算為何赤字?就是浪費在這種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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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shian 於 2009-2-7 10:23 發表
以下是小弟觀點~
如有冒犯請多海涵:
如果是有人到派出所告發:
那小弟就贊成依法辦理,因為你不辦,就是瀆職...
至於之後檢座是否起訴~
這個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當下就應該向婦人陳明一切經過,並說 ...
純就此事例而言,警察有無"執法過當",就現在看到的"輿情",應該是不言可喻了!

但是,個人以為這背後是隱藏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我們到底是需要怎麼樣的警察?

警察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負有"維護治安.保護人民"的重責,

執法的依據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但是警察也是人,

警察也有七情六慾,警察也有聰笨愚癡的分別,

我們希望警察以他自己的"智慧"來解釋法律的"適用"嗎?

我們希望警察以"濃濃的人情味"來代替"嚴正的執法態度"嗎?

當然,有人會說這是"分寸拿捏"的問題!

可是問題就在警察有沒有這個權來"拿捏"?有沒有這個能力來"拿捏"?

我想,這些問題應該值得深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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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tsaichan 的帖子

這個案沒啥語論問題.不要亂導引.

是警方先給人家扣留7小時.上口銬.上腳鐐.警訊
tvbs.清楚說明是警方從旁以現行犯逮捕該婦人.

為了春安業績不擇手段.不要再義正言詞了
啥正義?可恥吧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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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saichan 於 2009-2-7 21:29 發表


純就此事例而言,警察有無"執法過當",就現在看到的"輿情",應該是不言可喻了!

但是,個人以為這背後是隱藏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我們到底是需要怎麼樣的警察?

警察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負有"維 ...
大大的發言真是發人省思..
理論上而言..
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事情..
但在台灣..
很多...很多的民眾卻抱持著這種心態去要求警察..
亦認為是理所當然..
"警察要有人情味"
"警察要依法行政"
"除了我以外其他違規的都要抓"
"我違規只是不小心,別人違規撞到我罪該萬死"
"我偷摘花是意外‵,別人偷摘我家的花就是十惡不赦"
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本位"去要求警察最符合自己期待的事情..
不顧法律賦予警察的職務權限...
天大地大人權最大...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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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持反對警察有權得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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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魯智深 的帖子

哈哈.這不失為1好方法
內政部.研究研究吧.


問題是不懂都可以欺騙.虎爛民眾了
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後
是不是更濫權? 可以跟檢方比擬? 恐龍?怪獸?


有啊.有懂法律的警方辦事員額啊
肥水不落外人田.思考模式當然是有利警方的
怎會是圖利民眾的便民?

尤其是又有業績壓力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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