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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請警察偕同處理之法律疑問

關於請警察偕同處理之法律疑問

  小弟本身有房屋在做出租,而我弟最近則是當上警察,在跟他聊天時聊到一個問題,
如果有時遇到惡房客超過租金繳納期限未繳也無法連絡也寄存證信函等動作完後要開門進入房間清理
房東到底可不可以請警察偕同處理??
 因為他學長教他,遇到這種類似狀況都請當事人先去法院告,等法院有公文來他們在出動,以免惹上麻煩
請注意,是類似狀況,就是請警察到場公證見證之類的事,是否都一定要先去法院,拿到公文後才能請警察出動
如果不必,那民眾可以依哪條法律請警察出動?
我弟學長教他有人硬要他們出面偕同處理,請民眾告訴他們是依哪條法律去要求的.....
哪個分局就不說了,至少我家附近的分局沒怕成這樣的警察就是....
不過他的學長畢竟也是怕被反告才這樣告誡學弟吧(這年頭警察也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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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ESIAWOLF 於 2009-2-4 12:07 發表
  小弟本身有房屋在做出租,而我弟最近則是當上警察,在跟他聊天時聊到一個問題,
如果有時遇到惡房客超過租金繳納期限未繳也無法連絡也寄存證信函等動作完後要開門進入房間清理
房東到底可不可以請警察偕同 ...
其實這種問題倒也不一定要勞動警察啦!台灣的警察真的是很辛苦,什麼都要管!就體諒他們一下囉!

正常的做法是,你自己在法理上一定要站的住腳,也就是要符合:


民法 第五節 租貸

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3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通知最好的方法當然就是"存證信函",然後你就可以依:

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頂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民法第447條第一項: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你可以逕自開鎖進入屋內處置所有留置物品,如果為了怕"惹麻煩",也可請"第三者"到場作證,大樓管委會.里長伯.鄉里調解委員...均可,

也就是說不一定要麻煩警察伯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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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也就是警察沒有義務就是了)
現在社會啥都會告
有的警察會這樣教學弟我也能體諒(除非現行犯,否則一切看公文)
其實他學長不錯了,會出給他一些法律問題去想,之後再教他實際該怎處理
關於出租物的問題也是他學長想過後這樣教導的
民間雖然有慣例,但沒法源保護的狀況下,最能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請對方拿法院公文來

而我弟他也很怕萬一基於警察身分幫人做民事或者這類事件的見證或調解人
到時有事他還得賠上前途

他當才半年就知道啥叫"官官相護"跟"嘴說有事長官扛,真出事下屬擔"
這年頭當警察也得好好學法律......
他轄區不會大小眼啦,一律看公文出動而已

[ 本帖最後由 CESIAWOLF 於 2009-2-5 13: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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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ESIAWOLF 於 2009-2-5 13:14 發表
感謝回答(也就是警察沒有義務就是了)
現在社會啥都會告
有的警察會這樣教學弟我也能體諒(除非現行犯,否則一切看公文)
其實他學長不錯了,會出給他一些法律問題去想,之後再教他實際該怎處理
關於出租物的 ...
其實台灣的警察雖然常被罵,但我個人還是覺的,不好的只是極少一部份而已,

大部份的警察還是很有人情味,執勤態度也是很和善的.

像幾年前,我因為玩"RO"被盜,"新幹線"一定要我去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肯幫我"回復",

我就跑去家裡附近的分局報案,值班員警一聽我來報"線上遊戲被盜",也沒有不耐煩,

馬上把承辦員警叫出來,帶我到旁邊的電腦做"筆錄",

只是那個警員電腦輸入大概是很"生疏",打了半天,錯字連連,輸入法轉換也不熟,

看他有點急的樣子,我就不忍的說:警察先生,要不然我來打好不好?

他就真的把電腦推給我,哈!哈!我就在那裡用警用電腦"自問自答",自己打自己的"筆錄"!

打完後還幫他存檔,然後再印出來給他,這應該算是"趣事一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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