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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今年過年回鄉下被長輩抓過去問   = =

案例如下:
              甲經人介紹   花了大約20萬元當聘禮和喜宴的錢    娶了某乙當老婆

                  有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    婚後某乙老是跑回娘家    讓甲很無奈

                  和乙與乙的父親到鄉鎮的調解委員會    結果任憑大家說什麼  乙都不願
  
                  和甲同居(甲是好人   沒有欺負乙    這是長輩說的    事實上我不知道)  最後

                 乙大絕一放    拿出一張由醫生簽名   且寫著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讓大家大吃一驚   原來乙的父親知道乙有精神病   卻不告訴甲   使甲非常氣憤

                 認為自己損失了20多萬元   

長輩們問我怎麼辦 ?
  
            我是主張依997條之規定    以乙故意隱瞞其病情  且乙父親亦知情卻不說

                 是為因被詐欺而結婚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且甲乙結婚不久而已

                 之後便得依999條之規定   甲因婚姻被撤銷而受有損害    得向乙請求20多
      
                萬元的聘禮與喜宴的錢

長輩們說他們最後好像是用離婚的   

               可以我記得調解委員會不是不能調解成離婚嘛 ?     而且以一方有精神病

                而離婚   好像不得認為他方有過失   而請求損賠吧 ?

請大大解答一下   感謝    事關我被扣的1000元壓歲錢= =(讀書不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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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看條文是可以的.

另外.隱而不說.不是過失吧.是欺騙.
已有故意之嫌.  


又啥 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通常是醫院發出.醫師診斷.

這張證明診斷是否有效? 
是否仍有持續治療的證明? 




::9: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引用:

名  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I0020003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 15: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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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關於離婚的部分,
是可以經過調解委員會的,只要表明離婚之意旨,並記載相關的事項,其中又無違背法令,
經過法院核准,等同離婚判決之效力,但需記牢記【需要到戶政事帕所辦理登記】才行,才能夠產生離婚的效力,
係法律上實務的見解認為調解離婚,為兩願離婚,仍適用民法δ1050後段規定。
資源請參考司法院秘台廳(一)字第01853號涵(75 10 16)

不過就該案例來看,我蠻好奇對方是否有禁治產宣告,這點你要問一下,乙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

再來是有關於20萬的部分,
在刑事上是否構成詐欺?
從這個事件來看,雖乙的病情被隱瞞,但甲應負有注意之義務,
再加上乙並未使用不法之方法圖非自己的不法所有(20萬禮金),
在主觀上,必須要證明乙一開始所圖的是那20w禮金,而不是結婚,
所以,對乙控詐欺罪並不妥當,若是對乙之父親,也會因為上述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阻卻這條的適用。

在民事上,要如何追討這20w禮金?

一、不適用999,也不適用條文中有婚約等諸如此類規定
原因如下:
1、須是損害
2、禮金應為贈與之物,而對方也確實完成(結婚),使其發生效力。
3、財產上的損害,應是指婚後,並非婚前財產

所以,從案例來看,甲可以依民法δ999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20w禮金要如何?追討索回呢?
建議用不當得利 民δ179~183,做為請求權的基礎較為妥當,
係那20w的禮金,法律上之原因(結婚)已經被撤銷,所以,乙無法律上之原因,卻平白無故受有20w的禮金之利益,
故認其為不當得利。

大致上就這樣還有問題可以討論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2-1 2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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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為了我的壓歲錢這麼努力幫忙

所以說跟據s大的說法

我的回答算對了一半吧

恩.......   

我應該可以請求五百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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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香檳伯爵 的帖子

拍謝.樓主.

看這問題.
首先介紹人對於乙老婆.及其父親的認識程度多少?
應該考量.

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此診斷證明是91年8月31日以後.健保局才開始發立的.

擁有此證明僅此病症擁有醫療補助.
屬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證明.
其他病症還是與常人相同需自費.

應已有欺騙之實.
婚約.應已無效.

第976.979-1條.

聘金部分.可以請求返還.
宴客部分?

婚約.無效.返還聘金.
結婚.撤銷.


重大疾病.非禁治產人.亦非無行為能力人.
後續是否仍需持續醫療.由醫生決定.不一而定.

詳情.治療醫生最清楚.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2 11: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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