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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發生車禍怎麼辦?(之一:輕微車禍)

發生車禍怎麼辦?(之一:輕微車禍)

轉自 黃國平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副教授暨肇事分析與諮詢中心主持人


「碰!」的一聲,糟糕,車子與人家撞了!怎麼辦?該怎麼處理?要不要叫警察?怎麼叫?要不要來個先聲奪人,先臭罵他一頓?還是為了不要妨礙交通先把車子移開來,否則發生車禍不僅倒楣到家,萬一還被開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多划不來?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計更達三千億元左右。所以在台灣發生車禍是稀鬆平常的事,是每一個人使用道路必學的功課。
    以作者22年的駕駛經驗而言,便發生了5次汽車的車禍,7次機車的車禍,而諷刺的是我的專業又在交通管理,所以如果您有家人發生車禍,先別指責他,重要的是要如何去處理,消弭車禍帶給我們的傷痛,並從中學習。在政府沒有能力去除台灣地區車禍的這個龐大數字前,我們能做的是-「如何處理車禍」。
    發生車禍,第一個閃過的念頭就是「我被撞了!」,或是「我撞到人家了!」「怎麼辦?」「趁著四下無人逃跑嗎?」,千萬使不得,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也就是說不管肇事分析的結果是不是你的錯,你因為沒帶駕照行照或是任何理由離開現場就是違法的,更何況肇事分析的結果可能顯示該事故根本是你無法抗拒的結果,所以不是你的錯;那麼你(逃)離開現場,豈不是比留在現場所獲得的後果還要來得嚴重?
    就輕微僅有財務損失的車禍事故而言,如果雙方對於車禍的責任與對錯有爭議,您最好留在現場,不要與對方爭論,請別人即刻打110通報警方車禍現場位置,告訴警方「雙方有爭議」請其來處裡,同時記下接電話的警員姓名(當然語氣要好一點,否則他不會告訴你),及打電話的時間,同時告訴事故對方當事人「我沒有能力知道是誰的對錯,如果是我的不對,我或是我的保險公司會負擔應負的責任」以避免激化彼此的爭議。為什麼要請別人去報警,而自己不去呢?應為你要看住現場,免得對方移動車輛或是現場被經過的人、車破壞了!同時樹立警告標記,避免衍生二次車禍。
    等到處理車禍的警員來了,他可能會說沒什麼啦,和解和解好啦,記住這可能導致很大的後遺症,因為可能你努力維持的事故現場,在你們雙方還沒有談好條件前,便被破壞了;所以最好請警員先行測繪事故現場,你確認現場圖正確充分無誤後,再簽名,如果有什麼缺漏,請您也得客客氣氣請警員予以補充、更正正確後再簽名。請您此時登記下警員臂章號碼,請教他的名字,出勤單位與聯絡電話。您可以跟警員說:「和解的事,等您測繪好後,我們雙方到貴單位再談!」以避免與有降低車禍績效壓力的處理員警發生衝突。同時請教處理員警何時到該單位與對方討論和解的事。如此,車禍的第一現場便處理完畢了,接下來,您便得立刻與您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聯絡,告訴他們:「你發生車禍了」即「我要出險」。如果該公司沒有24小時處理服務,請您考慮換一家公司保險。同時請您去取回出險表格(服務好的公司會以限時信將表格寄給您,但是也僅於此;在台灣還沒有見到會指派專人協助你處理車禍的產險公司)。
    等到向保險公司備案完畢,您便可以告訴保險公司處理您這一案件的工作人員,何時要到警察局談和解的相關事宜,請他們派員出席協調會。
    在警察局協調會上,您便可以決定雙方要不要和解及和解的條件如何?如果和解破裂,您最好此時便向警員說:「我要向對方提出告訴」,請警員將您車禍的資料與相關檔案「移送分局,轉呈地檢署及法院」辦理。此時您可能會與警員為了他的績效而產生矛盾,所以請您千萬禮貌、客氣不要動怒,同時記下協調會當天處理您案件的警員姓名及編號。
    如此這個案件的處理便暫時告一段落,接下來便是司法的程序,留待下回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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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用心及分享
讓我又多瞭解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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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這位大大熱心的分享,本身出過車禍,騎(開)車真的是要很注意週遭環境,速度也不要過快,畢竟,這是非常麻煩的事,沒有人願意發生,多加留意才能免去事後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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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glossa 的帖子

拍謝.警方處理車禍.沒有開立收據之類的嗎

否則.如何移送?函送?


車禍沒有使用現行犯.馬上處理移送?
都是使用事後函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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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都會留存資料的,收據應該是沒有。

車禍現場應該很難判斷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通常要看事後的跡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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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車禍沒有現行犯之說
因為車禍為過失傷害案件
必須要受傷的人提出告訴
並檢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法院或警方才會受理告訴
另車禍發生後警方會給你
***當事人登記聯單***
記載雙方名子、車牌、聯絡電話
承辦員警名子、承辦單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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