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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綁孫雙腳防偷竊 法官:未逾越管教權範圍

綁孫雙腳防偷竊 法官:未逾越管教權範圍

引用: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008.12.08 02:23 am

屏東縣謝姓婦人因就讀小一的孫女有偷竊習慣,常偷了錢就不返家,流連網咖。為方便管教,她竟用鞋帶綁住孫女雙腳,小女孩想跳出門、跌倒在地,大聲哭鬧,鄰居以為虐童報警,並聲請保護令。謝姓婦人向法官說「孫女三番兩次偷東西,我跑不贏她,綁住雙腳控制她行動,以免再犯」。法官指這種管教方式雖不宜,但未踰越暴力、懲戒管教權的範圍,駁回聲請。

這名小一女童父母離異,由父親取得監護權,父親在外縣市工作,女兒由50多歲的母親謝姓婦人照顧,她還要外出打零工扶養孫女。但孫女不時偷竊鄰居財物,今年9月中被鄰居撞見,之後還是再犯。

謝婦說,她要工作無法照顧孫女,乾脆以鞋帶綁住女童雙腳,致女童動彈不得也無法上廁所,大聲叫鬧,鄰居認為謝婦虐童,報警處理。

「我不能24小時盯著孫女」,她說「為了孫女好,怕她又去偷錢,只好這麼做,讓她乖一點」,女童表示「以後不敢了,還是想跟阿嬤住在一起」,並當庭向阿嬤道歉。

法官指派社工人員查訪,發現謝婦平常很疼愛女童,女童犯錯才採取這種管教方法。

法官說,謝婦這種管教方式雖不宜,但她因短期內無法讓女童改掉偷竊毛病,且須外出工作,才採取這種做法,駁回保護令聲請。


【2008/12/08 聯合報】http://udn.com/

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同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之通常保護令。所謂「家庭暴力」參照同法第2條
第1款規定,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1號民事裁定意旨,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
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自難認署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的家
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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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9 06:43 發表
這在台灣說得過去
在美國可就不一定了
外國人腦袋都有問題 很多案例判決都很誇張

雖然說台灣法律尚不比歐美國家完備

但是判決來說 卻比歐美國家來的正常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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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9 06:43 AM 發表

這在台灣說得過去  在美國可就不一定了
在美國.阿媽是否讀書? 可能比例上沒台灣高吧

不可如此比擬.


連高為貪污總統的扁媽.電視媒體都說他不識字.
高齡文盲.比例上.台灣比美國高.應該沒錯.


出發點是為了小孩好.不是害小孩.
這應該才是兒福法成立的宗旨.


目前.台灣.隔代教養.問題多.
是社會不景氣造成的時代錯誤.
不是離婚為人父母者.所願.

日韓.亦有相同的問題.電影.亦不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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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魯智深 的帖子

「我不能 24 小時盯著孫女」,
她說「為了孫女好,怕她又去偷錢,只好這麼做,讓她乖一點」,
女童表示「以後不敢了,還是想跟阿嬤住在一起」,並當庭向阿嬤道歉。

法官指派社工人員查訪發現謝婦平常很疼愛女童,女童犯錯才採取這種管教方法。


法官說,謝婦這種管教方式雖不宜,
但她因短期內無法讓女童改掉偷竊毛病,
且須外出工作,才採取這種做法,駁回保護令聲請



應該不是妥協下的判決.
沒媽媽了.還有阿媽.
否則.強制讓社工介入?

剩下....親人還是心靈上的最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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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外國人都很尊重小孩的權利的

以德國人為例    他們從小就會告訴小孩身體是他們自己的

就算是父母也不可以隨意去侵害它     當然更不用說體罰了

上刑法課聽教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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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香檳伯爵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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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的教育觀念差異非常大

才會有幾位大大提出不同理論及看法

如何在教育及體罰中取得平衡

真的是很大的一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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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a102444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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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魯智深 的帖子

這個我聽朋友說過

剛開始也覺得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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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a102444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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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魯智深 的帖子

不識字的阿媽.為了生活奔波.還知道啥是社工嗎
還知道啥是人權.啥是政府提供的福利?


如果知道社會上有這些福利機構
他就不會自己傷腦筋的處罰小孩
不尋求協助


另外.1-2次的處罰.
不至於輕易的造成兒童心理陰影.
負面成長.


誇大的心理學解釋.似乎是這幾年台灣現象.
幼稚園老師.並沒有如此深入的誘導小孩思考.


阿媽.1-2次錯誤的管理方式.固然不對.
起訴的檢察官.怎不見先主動聯繫福利機構從旁協助?
是連檢察官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小孩教養.福利.


貴為知識份子的法律人.都不知道聯繫兒福機構協助
何況是為生活忙碌的文盲阿媽


吸收知識機會.阿媽多.大?
還是起訴的檢察官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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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2-18 06:27 AM 發表

因為兒童是國家財產  不是私人財產
歐美關注的.不僅僅是兒童

連腳踏車遺失.都是認真查辦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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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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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魯智深 的帖子

拍謝.前幾年的印象.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上....
都是強烈禁止媒體接近的居多.
兒童逃離兒福機構的問題.


兒童.如果仍有親人.
讓兒童自己選擇.
福利機構.強行介入帶離.
並非尊重兒童選擇的方式.
容易造成兒童心靈受傷.排斥.


最好的方法是尊重兒童的選擇.
然後從旁協助.



家族中.如果有較強勢的長輩存在.
強勢介入小孩的管理問題.
如此年輕的父母.常常會裡外不是人的狀況發生.



此案例中的阿媽.並非是生活上強勢管理的阿媽.
小孩錯誤在先.阿媽無奈管理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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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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