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非刑法明文規定者,以非告訴乃論之罪論處,
魯大應該是看到,刑法δ229之一(告訴乃論),但其內容僅限於幾個法條,
至於227之一的告訴乃論,有個條件那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該案例的王姓男子為29歲,為本案的不法行為的犯罪人,並未滿足該項未滿18歲條件,
依刑法δ1 罪刑法定主義「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是故所以該條對他來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係他已滿18歲,為有責任能力之人,
不會因為被害人未滿18歲而滿足該項條件。
關於法官判罪的輕重係刑法δ57,其本刑為3年以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官可以從這個範圍再看所犯之人的情節加以審酌。
再者,在刑法的領域裡,不一定要經由當事人「提告」,才會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得以為之,
例:某國中出納組長因為學生遲繳學費,罰學生母親寫悔過書20遍。
首先,請翻開刑δ304條強制罪,該出納組長的行為已符合該罪成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之事由(雖為公務員,但無相關之權力),
這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請看刑δ308。
再來請看刑事訴訟法δ228。(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與過程為,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雖該案被害人(學生的母親)未提起訴訟,但檢察官在電視上看到該新聞,
得依該條進行偵查,甚至起訴該出納組長。
關於調解書,在民法的領域內,確實經雙方當事人協議,經法院審核通過,如同判決之效力,亦可取得強制執行權,
但在刑法的領域內,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其影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