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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釣魚?教唆誘導?傻傻分不清楚~

釣魚?教唆誘導?傻傻分不清楚~

警察上網「釣魚」 聊天室裡頻遭傳訊
更新日期:2008/09/15 11:22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法務部統計,從94年1月起到今年7月止,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移送偵查的人數多達18,058人,其中以去年的7,093人占最多。數據背後代表的意義為何?

網路刻正熱烈討論,警察以假冒援交對象「釣魚式」誘導網友,只要網友在聊天室裡對
談間有性交易的表示,不出幾日,就會收到警察局發出的通知單,要求到警局接受訊問、製
作筆錄,並移送檢察官偵查。或者有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清涼圖照,在警察機關追查
IP位置、循線查明個人資料後,以電話或同樣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

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蔡坤湖曾為文批評警察辦案方式,是為求績效便宜行事、以逸待勞,已
經有侵害人權疑慮,而最被經常援引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也有檢討的
必要。他認為,「18歲以上之人,在網路上表達要性交易之想法,先不論是否為憲法保障之
言論自由權,但因此須受到比竊盜、詐欺更重之刑罰,已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他建議立法院應修法,將該條例第29條保護對象依該條例立法目的明定限縮在兒童及
少年:「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磁紀錄、電信及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兒童或少年與本人或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者」。亦即引誘的對象是兒童或少年時,才能被入罪。

至於警察「釣魚偵查」有沒有違反證據蒐集法則?也在法界引起爭議;台北地院曾經作出
釣魚偵查結果不具證據力的判決,但卻在高等法院被判決推翻;高等法院認為,行為人如
本來就具有犯意(例:尋找性交易對象的意圖),警察進而採用機會教唆誘捕,釣魚偵查於
此只是辦案技巧,所採集的證據具備證據力,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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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這篇新聞..
是想向各位先進請教討論..
警察這種行為到底是應該還是不應該呢?(希望能見到各位大大精闢的法律OR道德上的見解)
但懇求一點..
請盡量不要再出現"柿子只挑軟的吃"這種論點..
小弟只是想就事論事..
而並非要討論警察位啥不去抓小偷跑去抓這個...
單純就釣魚這件事情來討論..
因為之前曾在派出所服役過..
小弟對於釣魚這件事情一直抱存著疑問..
總覺得一個要買一個要賣..
都是滿足對方的需求..
就算違背公序良俗..
好像也沒必要這樣大費周章去抓吧..
當然有些學長認為不用抓,覺得那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也有學長覺得這該抓,畢竟有可能會有性侵害或是其他的危險..
有些是不想抓也得抓..因為上頭交代(這個就不去討論了,上面交代.下面照辦,他們也沒有自己的感覺或是目的啦)
但整體而言總是沒有一個有力到可以讓小弟覺得點頭稱是的論點..
希望各位大大能夠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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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大大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建議您可以上網去搜尋有關這機會教唆〈教唆陷害〉之定義及相關判例。

1、大法官第407號解釋文。
2、刑法第235條。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判決書〉。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書〉。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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