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附具之文件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附具之文件

一、登記聲請書一份。
二、契約書一份。
三、財產清冊一份。
四、夫妻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正本應帶來核對 )。
五、夫妻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印鑑章應帶來蓋用有關文件及印鑑簿 )。
六、夫妻之戶籍謄本一份( 戶籍分開者應各附具一份 )。
七、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影本各一份( 正本應帶來核對 )。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正本應帶來核對 )。
九、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每筆地號一份 )。
十、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份( 每筆建號一份 )。

附註:
一、第一項之文件請至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新台幣參元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文件請向登記處無償取用,並參考範例依式填寫。
二、夫妻無不動產者,免提出第七項至第十項之文件,但應提出動產或其他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正本應帶來核對 ),例如:存款簿,定期存單,車輛出廠證明書及行車執照,股票,股東名冊及公司執照,發票,收據等。
三、夫妻應共同至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內之「登記處」辦理。
四、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印鑑證明書各一份,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到院;但夫妻間不得互相代理,亦不得共同委任同一代理人。
五、辦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中午十二點,最好十一點之前來辦理。
    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最好四點之前來辦理。

六、管轄法院為夫妻住所地(以戶籍地為準)法院。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