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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中國時報 2008.06.08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首富郭台銘曾摃上一名小記者,提存一千萬現金給法院執行假扣押,壓得小記者留職停薪躲起來,這是有錢人打誹謗官司的手法。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怒告多人誹謗,官司贏了許多起,原本應進帳數百萬元,給果卻沒拿到一毛錢。
     前立委李敖有句名言「近來欠缺被告」,李敖靠打誹謗官司就賺了不少錢,被他盯上的對象,很難荷包不失血。
     誹謗官司的打法萬千,有錢沒錢有差別,官司贏了能否拿到錢更是學問。

     郭台銘怒告小記者案,走的是民事官司路線,郭董只要證明他受侵權,被告即要證明自已無誹謗之故意及過失,才能免於賠償,但若郭董走刑事路線,就必須自負舉證之責,其間難易差之千里。

     妨害名譽官司,主要有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三類,要怎麼去打,就要看犯罪態樣、當事人的目的、財力等去綜合考量。當然打這種官司大底是求氣消而不求財,很少有人是為賺賠償金打官司。 在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出爐後,刑事構成要件越加嚴謹,所以,近年來捨刑事改走民事的案例,也愈來愈多。

     民事訴訟中對於侵害名譽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侵權損害賠償」「回復名譽」等。雖然名譽屬人格法益,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但是,也可依損害程度,要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此外,對於侵害他人名譽的當事人,原告也可以主張對方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最近的例子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柔性政變」說,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雖然陳水扁僅需賠償連戰、宋楚瑜各一元的損害賠償,卻必須同時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雖然可依法請求強制執行,但是,除了必須判決確定才可請求強制執行外,被告如果事先脫產或不履行判決結果,原告當事人似乎也無計可施。在金錢賠償部分,也許只能拿到一張「支付命令」,完全沒有任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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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來說,與財大氣粗的人打官司,即使一審判決勝了,對方也會一直打到三審,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這也算是蠻傷荷包的方式,尤其常常指定某幾個大報頭版,一個小方格就幾十萬,
有時比真正的損害賠償還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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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各位見解後,個人亦有淺見僅供參考:

一、因刑事案件之告訴乃論之訴,其告訴時效為知悉犯罪人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但民事侵權告訴則不受限於六個月以內,而是二年以內。

二、對於民、刑事案件或其他侵權訴訟之提告,提告人必須要負舉證責任,反之如果無法舉證就是誣告行為。

三、我國法律司法訴訟對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稱為事實審(依據被告犯罪事實判決),第三審稱為法律審。換言之,一般三審定讞案件,除非是法律條文變更或是有新事證(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否則!想要上訴到三審這非常困難(我接觸過是一個強盜案,目前已進入三審審判程序,由一審到三審共歷經十年未結案)。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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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感謝板主賜教、上揭所述部分內容更正以正視聽:

對於民、刑事案件或其他侵權訴訟之提告(餘略),更正為對於刑事案件訴訟之提告(餘略)……….應負舉證之責任。
由於我國目前法律採民刑分立之原則,如某甲對於某乙提出民事侵權告訴,因舉證不足而侵權告訴不成立,某甲雖無須負起刑法誣告罪之罪責,因刑法之誣告罪係意圖使人受刑事上之處分為要件。縱使,某甲誣告罪不成立,某乙得向某甲主張因非財產上之損失而提出侵權求償以回復名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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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董的案例是因為舉證還算容易,其實民法184條並非大家想像中好用,現實生活中原告舉證有時還挺困難的,畢竟是民事訴訟,不像刑訴的公訴,有檢察官可以使用公權力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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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版大提的1804條,還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其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上之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本非等同刑法之誹謗罪,二者各有其不同之構成要件,
是否名譽受有損害或成立刑法上之誹謗罪應分別就法條了解。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顯然刑法較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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