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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興票案》我的法律與政治見解

興票案》我的法律與政治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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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就前面2篇新聞報導而言.

錢想領回.還是錯誤在當初宋楚瑜.為了競選大位的策略考量所致.
為了撇清自己.填下自己無法解套的淵頭.

如果說被判須繳罰贈與稅款.也是....

還是依法第1項.承認自己錯誤完結吧.
引用:
但依提存法第十七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

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
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
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宋楚瑜在八十九年一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
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
後面還括號註記「中國國民黨主席」,
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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