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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機車追撞的問題很急肯請知道的人幫我一下

機車追撞的問題很急肯請知道的人幫我一下

今天我母親騎機車在回家路上,背一輛機車很快速的從後面撞上去
機車後面有損壞外加右臂有流血骨折,右腿也是但我母親是無照的
撞我母親的人馬上從現場跑走,有抄下號碼
請問我門要怎做是算了還是要追究到底
得失又那方有利
賠償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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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心之星 的帖子

1.有報警嗎?
當下有報警.警方有處理.這才有提出賠償及法律上的依據
2.撞人的當場逃走?
那就是肇事逃逸.屬於刑事方面(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
另.受傷的部分.則屬於民事(請自行提出告訴要求賠償)
3.你媽是騎身分證的啊?
這大致上會有2種判例
a.對方民.刑事都判賠.金額不會太高.你媽另判無照駕駛.
b.對方刑事賠償.民事判不賠.但.你媽一樣要判無照駕駛.
4.得失對誰有利?
當然對你有利喔
5.賠償金?
這是你們雙方的事.
不介入

有空爬爬一些舊文章
相信會對你有用的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8-3-20 07: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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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民事的部分......不好意思.剛剛才完全睡醒.

1.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追訴期2年)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3.有人受傷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追訴期6個月)。

                                       以上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網站
另外有幾點說明:
請看清楚第3點的白話文是:
如果你還沒提出民事賠償訴訟.那你可以帶著報案時的<報案三聯單>
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值班台或當時經辦人員.說明要提出民事訴訟
(警方不得拒絕)
或是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6個月內.如果你沒提出民事的告訴.以後再提告訴.就不受理.

務必請勿私下和解
因為有很多私下和解.而造成遺憾的案例
1.被告故意一點一點的給錢.拖到6個月後.賠償金根本就只給一點點
可能說好賠50萬.6個月後可能你收不到20萬.甚至更少.你的提告時限以過.你將求助無門
2.如果你媽留有後遺症.你將來沒有依據可以求償醫藥費
骨折的後遺症相當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無照駕駛頂多幾千塊而已.隨便算都比你們自費花醫藥費貴
提告求償一定可以回本的啦
如需律師建議或協助
給你2個方法:
1.法律扶助基金會0223225255
(這是幾年政府與民間合作創立的.主旨在幫助低收入戶或需要法律協助的人)
這很不錯喔
2.很多立法委員或政黨服務處有設立法律服務時間.你可以上網查詢離你家最近的立委服務處現場法律服務時間.
(只是大部分只提供法律知識與如何寫訴訟狀.以不用錢的立場來說.其實已經不錯了)

願回覆的這幾篇文章能幫到你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8-3-20 11: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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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好心幫忙,我門決定不追究因為查到對方
完全無悔意,外加恐嚇我門,我媽媽說算了自認倒楣了
只好在家一直休養了,謝謝各位這件事就到這結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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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心之星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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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心之星 的帖子

我能體會你們的想法
既然.你們有如此的決定
那...小弟我也不便在多言
只能再次告知及提醒你
如果沒在事發當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事告訴.以後要再提告訴.法院將不受理.
還有.
如果你們判勝訴.那你們不論是自聘律師還是公訴律師的律師費.對方必須幫你全額買單

叫你媽去考駕照吧

人生的無奈有很多
只看自己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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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心之星 的帖子

補充一下好了

對方撞到你媽,還從現場跑走

處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民事部分(請求金錢的損害賠償)和刑事部分(讓對方受到刑事處罰,大概就是拘役或罰金)

關於民事部分

對方撞傷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97條規定,兩年內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是你媽無照駕駛,就自己無照部分可能被認為應負擔部分的過失責任,也就是按照你媽的過失比例,減少對方某數額的賠償.

關於刑事部分

對方撞傷人還從現場跑走,這有兩個部份的刑事責任.

第一是,過失傷害,
這個跟上面民事的過失侵權行為,稍微不同,你媽無照駕駛縱使在民事方面成立過失,也不會影響他會成立過失傷害,淺言之,檢察官和法官只關心他有沒有過失傷害.
那他有沒有過失,一般檢察官會從交通警察在肇事現場製作的筆錄及現場圖來判定,你媽的這案,應該沒有筆錄,不太好認定他有沒有過失.

過失傷害依照刑法第287條是告訴乃論,看你媽告不告.要告的話可以去派出所或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的檢察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須在知道誰是加害人的時候起六個月內告訴.

第二是肇事逃逸,
這個只要他真的有肇事使你媽受傷,就會處罰,根本不用看筆錄或現場圖來認定過失責任,而且也不管你媽有沒有過失或者要告不告,檢察官都要依法偵查.你媽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去調查他的車子有無撞痕,現場有無監視錄影畫面可以調閱等.因為是非告訴乃論,就沒有六個月須提起告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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