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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必讀!著作權侵犯問題

必讀!著作權侵犯問題

隨著網路的發達,各種資訊的取得愈來愈方便,但相對也衍生一些問題,其中常見的就是著作權保護及使用的爭議。

著作權的概念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著作人格權,一是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內容有三個特色,第一,「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可決定是否發表;第二,「姓名表示權」,在著作公開發表時,著作人可決定是否具名,使用本名或化名;第三,「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篡改或其他方式變更著作致損害名譽。在法律上,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是永久的;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則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法人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亦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出租及散布之權利。其中「重製」與「公開傳輸」則是網路上常見的著作侵害問題。

  雖然著作權人有這些專屬的權利,但如果保護過度,事實上會讓人類知識無法繼續累積或廣泛運用,為求取二者之間的平衡,法律上也對著作權加設限制。因此,江律師為大眾介紹了著作權之限制,包括「合理使用」,例如:學校教師教學、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目的、報導評論等,教學研究、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都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或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因為「合理範圍」難以用明確的文字界定,因此,如果要援引他人著作,最好的方法是理解別人的著作,消化吸收之後,再用自己的話重新描述,如果能再加上附註,註明作者及出處,更能降低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大體而言,著作權是否合理使用可從以下數點判斷:第一是否為營利目的?如於非營利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播放正版DVD是被允許的。第二,著作權的性質適不適合所謂的合理使用?例如,美術著作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不高。第三,通常法官在審理案子時,會考慮到利用的質和量,佔整個著作的比例,及著作權人在市場上可得潛在利益減損的多寡。所以,合理使用確實是很抽象的範圍,引用上還是要謹慎。

網路侵權案例

  在介紹著作權的概念、限制及運用後,江律師舉了網路上發生的侵權案例,讓大眾透過實際案例,對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如在個人部落格上收集歌曲 mp3,即是非法重製行為,且因到此部落格瀏覽者皆可下載或收聽,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所以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但若是在個人網站上提供歌曲網站網址,讓瀏覽者自行連上該網站收聽,則無侵權問題。

  其次,有些教師為了教學,將他人著作完整張貼在網站上,因無設加密措施,任何上網者都可瀏覽,所以不能算是合理使用範圍。但若該教師在資料上傳時做些限制,如只有選這節課的學生才能進入瀏覽,而且無法下載,當學期結束,即移除此著作,此行為得主張是合理使用,換句話說,對著作權保護的動作愈多,法律風險就愈低。

  此外,將網路上流傳的好文章轉寄給少數親友,應屬合理使用範圍。若將他人文章修改轉寄,則侵犯到著作人格權。又轉寄數量太多,則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另將他人文章複製於自己的部落格上讓不特定人都能看到,即違反著作權法。

註:講解者簡介:江孟貞律師

現任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曾任IBM公司資深律師(1994-1998),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1992-1994),經濟部工業局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劃諮詢委員(2001~),資訊工業策進會電子商務應用推廣中心顧問(1999)。

專案經驗:高科技相關合約及爭議處理(●電子商務●技術合作開發●硬體、軟體、系統整合服務●OEM/ODM●技術移轉與授權●OUTSOURCING)。技術移轉(●專利授權●交互授權。合併與收購之協商及締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資訊安全管制●智慧財產權爭議之法律評估●研發人員管理制度之建立●專利侵害訴訟)。上市上櫃法律諮詢。大陸投資。

論文著作(最近5年),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外國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法令規定之收集及研究(合著)/國營事業是否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研究/企業內部電子文件之管理政策/公元二千年相關法律問題研析/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簡介/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管理(1999/1/7經濟部中小企業處)/Y2K之法律分析與個案(1999行政院主計處)/OEM/ODM合約之介紹及企業購併(2000/7/5資訊工業策進會)/電子商務之法律風險(2000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併購法之介紹 (20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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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想:以上文章是我個人去聽演講時整理的筆記,我覺得大家常上網的人,最好多多了解這一類的法律問題,避免一不小心誤觸法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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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jianli007 於 2008-3-18 07: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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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紹著作權的概念、限制及運用後,江律師舉了網路上發生的侵權案例,讓大眾透過實際案例,對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如在個人部落格上收集歌曲 mp3,即是非法重製行為,且因到此部落格瀏覽者皆可下載或收聽,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所以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但若是在個人網站上提供歌曲網站網址,讓瀏覽者自行連上該網站收聽,則無侵權問題。

  其次,有些教師為了教學,將他人著作完整張貼在網站上,因無設加密措施,任何上網者都可瀏覽,所以不能算是合理使用範圍。但若該教師在資料上傳時做些限制,如只有選這節課的學生才能進入瀏覽,而且無法下載,當學期結束,即移除此著作,此行為得主張是合理使用,換句話說,對著作權保護的動作愈多,法律風險就愈低。

這兩則滿實用的,...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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