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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對於肇事逃逸要件之淺見

回復 #19 amy6621000 的帖子

本人僅就您的問題簡覆如下:

以下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簡要對您的疑義提出說明;
大大您的深謀遠慮並無不妥,自有其卓越見解之處......佩服佩服。
就您所云之大型車轉彎時是否有肇責因而侵害它車之路權,還須要依據道路交通規則為斷,尚且更需這現場圖為證及轉彎車是否已完成轉彎動作,直行車有疏於注意之情事等……(無具體情況難以分析更不得類推解釋)。
縱使,您所云當然有其發生之可能性(如莫非定律所註),但我建議您可以多去瞭解這人、車、路之關係(路權分析)。
而大車亦有其路權包括其車身四周(視線死角部分),至於這以下部分……。

所以.不知情況下.是否能算是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行為(或是請您自解)。

過失.可以成立逃逸?肇事是過失行為(但未必有肇因就有肇責),可是如果在肇事後而逃逸離去就符合這刑法185-4條規定,反之!就不構成。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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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1 雲想 的帖子

....

拍謝.剛剛打的字.網頁忘了.更新.
全部不見了....


疑慮.可能須等到實際案例時.才知道
目前.知道理論上是成立的.


另外.拍謝.舉例錯誤.
車多.空間不大.逃逸不易.
不是直行車.轉彎.區分.



::8:


因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所以非常著重這法條字義及證據能力。

這就必須知道當初立法法意.
才能談及是否可以擴大或是縮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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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comecome 先進於18樓的見解
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該司機當時也是沒有遺棄罪的故意,但是也不一定就不會構成遺棄罪喔」
沒有故意還能成立犯罪,敢情遺棄罪還有過失犯來著

設例「夜間駕駛混泥土車的司機在某路口轉彎時不小心也未察覺擦撞到機車騎士而離開,」
還能說「客觀上」司機「故意」撞倒機車騎士
要搞宣導就不要冠上法律的名義
肇事逃逸罪跟遺棄罪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
如果分不清楚,請多查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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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5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這位同學
我只能說你創造的刑法完全超越這個時代了
「過失不過失是意圖程度的高低」這種話都寫得出來
大約在閣下心目中
過失行為人也是有意圖來著
還程度高低咧

「客觀上有構成就是有故意作為」更是經典
不知道該說是揉合古典、新古典乃至於主、客觀綜合理論於一家
還是把同樣的字眼套上自己想像出來的內涵
這種講法若能成立,過失罰則全部廢掉算了

最後,
「客觀的故意式看你有沒有做這件事情
    主觀的故意才是進入你應該構成哪個罪責」還真是發人深省!
所以行為人可能具有「客觀的故意」但缺乏「主觀的故意」,或者相反吧
顯然閣下連「對於行為之認知」、「對於法律之認知」以及「對於法律效果之認知」都分不清
如果你要講的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知」與「對法律效果的認知」這兩個概念
麻煩直接引用文獻的用語
不要講一堆外星話

最後,不論是否辦過案,都會發自內心地,
對閣下的學養及發言的勇氣產生敬意!
真希望閣下「不是」從許玉秀大法官的著作裡產生那些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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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ake44029 的帖子

哈哈.批評許玉秀大法官?

當初他獲選時.媒體對他可是讚譽有加的介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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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4.#25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回復 #26 ake44029 的帖子

edwardcomecome.ake44029.2位大大

各有實務經驗.各有理論依據.無可厚非.
只是 edwardcomecome 大這次.論理怪殫.

閱讀半天.無法茍同.從18樓.
如果.實務上是這樣與當事人辯論.
恐怕就是亂源淵藪.
徒增不必要的司法浪費.

還是多謝2位提供法律觀點.
不要成為私人不必要的意氣之爭.



::38:


過失.故意.刑法總則有立法.
客觀.主觀.犯意.犯責.肇因.肇責....等等.
如果.真的是那麼不易區分.又有區分釐清之必要.
立法.是最為清楚的依據.同時保護民眾權益.
統一解釋.公開解釋.


::9:   ::33: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2 07: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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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7 amy6621000 的帖子

客倌真愛開玩笑
許大法官的學養與風範
在法學界可是一等一
我這種晚學末進哪裡能跟她比
許大法官早年有一篇「客觀的故意概念」
我只是擔心有人沒有讀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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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即使是輕微擦撞,沒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切勿逕行離開現場,否則將以肇事逃逸論,吊扣駕駛執找一至三個月。
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通過,明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針對車輛肇事之情形:
一、未致人於死或受傷卻逃逸的駕駛人處以吊扣駕照處分一至三個月。
二、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終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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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5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對您所提出之看法敬表尊重:

我僅就個人之感想,提供讓您卓參。
我們在研究刑法法令時,對於行為人之所為有無觸法(需要法感來判斷)?
而行為人確有觸法之虞時,一般!我和被害人在討論時,先就刑法法條之分則來研判,觸犯法律為刑法或民法及行政法等,再則!請被害人提供指陳加害人所有能夠成立不法事實的證據(須符合證據能力),再參考刑法總則部分。

但我還是側重於舉證方面之事實(以利採取攻防辯論),因為!在刑法總則部分,是屬於檢察官(公訴人、起訴被告)、法官(審判長、量刑依據)。
終究!這起訴被告及對被告量刑之權柄,不是在我的手中,所以沒有主導權,只能做參考(隔靴搔癢)。
而我個人在實務上,往往即使自己認為非常有勝算的訴訟案,認為檢察官會將被告起訴但結果未必如所預期。因為!還是一句話:「舉證不足、敗訴所在。」

以上是我個人的實務經驗,僅供大大參考謝謝。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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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ke44029 於 2009-1-2 09:45 AM 發表

客倌真愛開玩笑
許大法官的學養與風範
在法學界可是一等一
我這種晚學末進哪裡能跟她比
許大法官早年有一篇「客觀的故意概念
我只是擔心有人沒有讀懂罷了
不知道這樣的討論.

這本書是否會跟 窮的只剩下錢 般.馬上洛陽紙貴? 哈哈

::7:
引用:
主觀與客觀之間

2.客觀的故意概念?-評德國的間接故意理論/45
http://www.angle.com.tw/book01-2.asp?b_code=5D25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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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肇事逃逸是不道德之行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尤其喝酒肇事致人傷亡更是要不得
切勿抱著僥倖心態
就算認為沒人當場看到
別忘了舉頭三尺有神明
阿彌佗佛..阿們
感謝各位大大分享寶貴之論
小弟受益匪淺::43:
富貴與貧窮之差別在與計較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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