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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疑問] 《内安法令》要廢除?

《内安法令》要廢除?

日期/Oct 19, 2007   ■时间/07:29:39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陈慧思

曾在1987年茅草行动期间遭政府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扣留七个月零五天的前教总主席沈慕羽表示,他年级已大,因此诉讼政府与否,胥视“大家意向如何”;若一众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决定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他愿加入诉讼行列。
沈慕羽今日是在其马六甲住家接受《独立新闻在线》采访时,发表上述言论。他表示,曾遭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应办一次聚会,以讨论是否要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扣留期间蒙受的损失。
他承认,自己年事已高,没有行动力自行提出诉讼,但如果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商议后决定向政府索取赔偿,他一定支持。他认为,政府扣留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他应得到平反。
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Hishammuddin Yunus)昨日宣判前《1960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列(Abd Malek Hussin)胜诉,政府总共需赔偿阿都马列250万元各项损失。
询及昨日乍闻上述消息的感受,沈慕羽说:“很好,受害人能得到平反,证明马来西亚的司法还算是公平的。”
坚决反对内安法令
沈慕羽形容,政府因他领导华小高职事件扣押他,作法“过份”。他说:“我是手无寸铁,以理跟政府争取利益、维护利益,可是却因此失去自由两年(实为七个月),导致事业停顿、家人为我做了许多救援工作。”
昨日高庭作出政府败诉的审判过后,前《内安法令》扣留者和社运人士纷纷发出废除《内安法令》的呼声;沈慕羽今日接受访问时也数度表明反对《内安法令》的立场。
他指出,《内安法令》已不合时宜,未经审讯即逮捕M扣留人D“独裁国的野蛮行动”,他认为,这项法令应自动撤销。


本人認為要廢除《内安法令》!
有些國家的《内安法令》是在戰爭時才使用!
不是,動不動就使用《内安法令》。
引用:

主题放"大马疑问"但是没有提出自己的意见
只是把新闻copy 后 paste 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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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njw0622 於 2007-10-20 23: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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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烈案件总检察署不应上诉

马烈案件总检察署不应上诉
党团疾呼政府废除内安法令

07年10月19日 下午4:58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民权委员会表示,法庭宣判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起诉政府非法扣留和暴力虐待胜诉是迟来的正义,证实了长期以来内安法扣留者遭暴力虐待的事实。

民权委员会主席谢春荣发表文告说,这项残酷的事实只是执法者暴力行径的冰山一角,更值得责问的是,何以政府竟然容忍如此不人道的举措维持多年。

“今年10月27日是茅草行动二十周年纪念。过去这项大规模逮捕异议分子行动,是本国自513以来最大的压制人权黑暗事件,连同1988年司法危机以及最高法院法官革职事件,令民主制度破坏殆尽,其压制性效应一直延续到今天。”

他指出,当年政府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扣留106名政党人士和社运工作者,却始终未能提出他们危害国家安全的证据加以提控。同样的,扣留者也投诉遭执法者暴力威胁,种种压制侵害人权,剥夺人性尊严。

执政者对付异议者的政治工具

他继称,面对种种的非法扣留以及执法者如此卑鄙无耻的暴力行径,政府应该立即向过去所有非法扣留和暴力虐待的受害者致歉,同时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以根绝这种非人性的制度化暴力,以免执法者继续藉以侵犯人权。

“该法是我国最大的不公正,赋予部长过大的权力批准无审讯扣留,导致严重侵犯宪赋人权。这项恶法导致部长权限凌驾司法,行政权力恶性膨胀,恶法成为执政者对付异议分子的政治工具。”

促设立真相委会彻查茅草行动

在国际高喊人权只是“废话”

[ 本帖最後由 njw0622 於 2007-10-20 14: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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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 won't be demolish. isa is a two blade sword. depends on who is using it. rules are dead but people who use the rules aren't.  so you know now  how loh... for me isa is a tool only. it might make the place i live in a safer place or not. my demand is that please use it prop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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