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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酒醉駕車載三歲左右的小孩並且肇事,造成小孩受傷,是否違反兒童福利法?

酒醉駕車載三歲左右的小孩並且肇事,造成小孩受傷,是否違反兒童福利法?



1.依照我國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條中並未規定,禁止酒醉駕車乘載兒童之保護規定。
2. 惟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應論以過失傷害罪。今依所訴事實,某人酒醉駕車,導致乘客受傷應認為有過失,但依照學說上見解,自願搭乘他人之交通工具,應認為有不負擔風險之承諾,如因他人過失導致傷亡,該行為在刑法上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該乘客當然不可以對駕駛提出告訴或自訴。
3. 然如該乘客為駕駛之被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時,則由於對於乘車並無法出於自由意識下之同意,故不得引此「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阻卻違法之事由。所以,該駕駛仍有過失傷害罪之適用。
4.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得為告訴。法律雖未明文被害人告訴時,是否需具有何種能力?然就告訴性質來看,被害人告訴應具有識別能力,也就是瞭解告訴意義的能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獨立告訴。所以,被害人為兒童時,其原則上,父母(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之告訴權。如犯罪人為父母之一方時,他方得為告訴。
5. 依照刑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過失傷害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如致重傷(參照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6. 由於過失傷害乃屬輕罪,如行為人被科處有期徒刑,仍可能被宣告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或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

補充說明:
對於上揭之說明其中這「受被害人之承諾」,我在此提醒各位大大,我將此說明回溯到92年8月間(中秋節前),因本人獨子受友人(甲君、無照駕駛)之求而將機車借予他騎乘。本人獨子因而乘坐後座共偕出遊,但甲君駕車行駛叉路口欲左轉時、未讓乙君(汽車駕駛人)直行車先行,被乙君車輛撞擊機車左側倒地後,本人獨子當場昏迷不醒人事延醫診治後第六天因頭部重創不治而往生而甲君僅受輕微擦傷。本案嗣經法律程序歷經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長達三年之久,皆判乙君此次交通事故無肇責,主要理由是(依據路權優先、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轉彎車侵害直行車路權。)
上案之判決,唯一有肇責之人僅甲君與吾子必須共同去負起這交通事故所造成侵權損害責任,再由此一共同責任在民事判決中(各佔五成比例分攤)。此一憾事發生迄今只能說中年喪子如屋宇無樑來自悔自嘆,更對此一判定本人只有無奈接受。因為,吾子乃「受被害人之承諾」所以必須要承受這結果。所以本人在此呼籲,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只要是有非營利之行為情事者(因非營業車必須收受一定之報酬)而是「受被害人之承諾」者,而發生交通事故則駕駛人與附載之人所有事故責任都是必須各自負起五成責任所以豈能不慎乎。

此一憾事發生迄今,我開始奮發積極研習法律常識藉以協助周遭親友解決法律問題疑惑。更一直積極期望我們政府能重視因交通事故之發生,乃是一個幸福家庭之破碎,所以,只要發現道路上有號誌、標線設置不當皆投書反映抑或搜尋相關交通事故案例來宣導。僅願能拋磚引玉引起政府重視,本人更在此期盼我們社會公益團體如車禍關懷協會能監督政府改善交通秩序尊重人權。也要呼籲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要能本於良知服務於民將心比心充實自我所學認真、實在、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處理交通事故。而對於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諸公們則感到寒心,因為少數委員們學術不專、立場偏頗、人情事故環繞在身影響鑑定早有耳聞,有朝一日只要我有力量將會向立法委員們建議立法擬將車鑑會委員們都要受到刑事訴訟法證人之義務拘束以釐明車鑑會委員們鑑定品質之良窳提升。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念茲在茲,請各位朋友們要懂得愛惜生命就是尊重生命。本人亦受此一憾事影響傷害甚巨後,只覺得法律與政治是應該要劃分清楚不等於等號更不是為政治人物服務,法律是要能明辨是非代表公義更要能做到司法獨立,這樣國家、人民才能長治久安安居樂業為我們後世子子孫孫永留典範佳話。


資料來源:
http://www.lifelaw.com.tw/law/lawbasic/resource0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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