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監聽問題懶得自己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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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九月政爭-史上最大司法關說醜聞-黃世銘重砲轟-043900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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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9/6以「切勿錯過」之罕見強調方式,特地發佈官場鬥爭新聞稿,公開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經檢視其「切勿錯過」之新聞稿內文,發現黃世銘及特偵組至少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七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因此,特別就其違法之事實與所涉之法條,依其新聞稿作為具體證據,一一陳明如下:
特偵組「非法長期監聽」:該新聞稿自爆,自100年特他字61號就開始監聽,一直監聽到102年九月五日,監聽時間整整長達三年以上。且就
如其新聞稿所自承,監聽案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污罪」,但是,特偵組監聽之後,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對話後,見獵心喜,卻將監聽內容竄改目的,改成以「曾勇夫關說案」之目的,並將之公布於社會大眾,明顯假藉「A案之偷聽」,遂行「B案之打擊」,這一犯行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十七條,
監聽內容與監聽目的不符者,應為銷燬之規定。結果,特偵組不但不依法處理,反而將之刊載成為新聞稿,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所為,除了涉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十八條、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外,亦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
特偵組將監聽「內容非法使用」: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附件」中詳細刊出,柯建銘與蔡姓律師、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兩次對話內容,且所有對話內容是以一字一句全部成為譯文的方式,加以刊出。這些對話都是個人隱私,也沒有進行犯罪企劃或其他犯罪通聯,且既然已經取得錄音在卷,將其譯文全部提送監察院,並無減其證據說服力(詳見該新聞稿之15、16、17頁三頁),然黃世銘與特偵組為遂行其官場惡鬥,為達新聞震撼效果,枉顧人民之個人隱私權於不顧,非法將其對話內容一字不漏,加以公布。此行為不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之17、18、27條之規定,甚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