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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監獄管理員收5萬讓受刑人「爽爽過」 判6年

監獄管理員收5萬讓受刑人「爽爽過」 判6年

聯合新聞網2018年8月1日 上午7:14
台北監獄管理員蔡宗祐,以「安排輕鬆工作」為藉口向受刑人索賄5萬元,又恐嚇家境富裕的受刑人會嚴厲懲罰,藉機敲詐,結果被反咬一口。桃園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他9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他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蔡1987年即在台北監獄戒護科擔任管理員,他任作業場主管時,向重刑犯暗示可以安排輕鬆工作,讓重刑犯在監獄中「過好日子」,向賴姓重刑收容人索賄5萬元,揚言不從就安排苦活。

2009年1月29日、農曆春節期間,陳姓受刑人因操作伴唱機遙控器與人齟齬,陳到廁所抽菸時,不慎碰撞另名莊姓受刑人,又沒道歉,引發群毆。蔡宗祐受命調查始末,看到機不可失,恫嚇「上級指示要嚴懲」,一名捲入鬥毆的受刑人忐忑,他卻進一步說「家裡有人上門討債,需20萬救急」,擔心影響累進處遇和假釋,便詢問要怎麼交款。

但被索賄的受刑人並未動手打人,指因表達要付20萬有困難,蔡即說要把他送違規,不滿而告發。

高院認為,蔡宗祐收受賴賄款,長期、持續讓賴擔任保管公差,賴無需參加工場的作業勞動,不過犯罪時間是在2007年4月24日之前,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適用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應輕其刑。而桃園地院認為蔡向家境富裕的受刑人詐財,是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但高院改認定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

高院批評蔡身為監獄管理員卻不知奉公守法,藉管理受刑人生活紀律,有權自行指定受刑人擔任公差的機會,收賄5萬元,騙錢未遂的行為也敗壞官箴,還狡賴,判他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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