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不動產登記 769 770
1.這個法條應該比較用在之前,土地不明確時。現在應該比較少,會遇到這種事情。
目前台灣 寸土寸金的時代。
2.我剛剛看到一個 拆屋還地 ,
另外有一個案子,居住者也被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此案居住時間合計只有16年,無法運用時效取得的規定。如果這 地主沒有動作,再過四年,就給了居住者申請地上權的權利了。
超過20年 就可以取得地上權,這樣就不會被拆嗎?
3.目前 蓋房子,都要取得 地的所有權,再來是 房屋的建造權,才能建造巴!不能自己蓋(這是違建巴)。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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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沒有十年取得的例子 <<<有的話 可以告訴我嗎?
先在這先謝謝大大。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24 21: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