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的描述中 我大概幫你作如下的分析:
你們共有的物是土地 每一個人的應有部分有三分之一 然後你說其他共有人想要出賣該筆土地 而你似乎不想出賣 然後問說是不是其他共有人就可以不用經過你的同意 去出賣該筆共有的土地 然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
出賣共有土地是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 原則上依照民法819條2項的規定 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行使 但是另外在土地法34-1又有特別規定 共有土地的話 可以不用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而只要經過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為之 ;或者只要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也可以為有效的處分 因此如果符合以上的要件 就算你不同意 他們出賣土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但是依同法第4項 不同意的共有人還是可以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但是這個優先承購權只具有債權的效力 簡單來說 其他共有人要出賣共有物之前 要先告知其他共有人要不要以同一個價格優先承購 如果其他共有人沒通知 那嗣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了
那有優先承購的共有人不能對抗該第三人 而只能向其他共有人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