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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誌] 朱元璋為何要試行判例法實踐?

朱元璋為何要試行判例法實踐?

  我們知道,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一是大陸法系,一是英美法系。前者實行的是民法法系和法典法系,後者實行的是判例法。換句話說,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徵。
  明朝主要立法有:
   (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條。它一改唐、宋舊律的傳統體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這一變化,是與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的體制變革相適應的,表明了法律與政治制度慼慼相關的聯繫。
   (2)明《大誥》。明《大誥》的主要內容為懲治臣民各種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發佈的訓詞誡令,是明代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編例與《問刑條例》。至萬曆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註,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纂先例,並影響了清代。
   (4)《明會典》。《明會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礎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在上述立法中,明《大誥》就是我國最早的判例法實踐。
  可以說,在明朝初期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大明律》而是《大誥》,一是因它為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二是它採集了一萬多個罪犯的案例,將犯罪過程、處罰方式等編寫成冊,廣為散發。在此所說的《大誥》,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三部分,統稱《御制大誥》。
  實施背景: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
   判例內容:《大誥》所列罪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抗糧、抗差、抗租約佔百分之八十,這類罪過主要有官吏玩忽職守、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等。懲處貪污的罪案佔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稅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稅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說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系死者達數萬人。次於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脫逃伕役、貪污賑濟、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
  酷刑治吏:《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為主。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從《大誥》中可知,明初復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通過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大誥》的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和嚴厲處罰。其實,《大誥》的頒布與推行,還有一個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強制推廣。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據說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達十九萬餘人。
  那麼,我們不禁要問,朱元璋為什麼大力推廣《大誥》而不是《大明律》呢?筆者分析了相關史料後,覺得朱元璋之所以這樣做,可能是基於如下幾點考量:
   其一,對民眾文化水準的準確把握。明朝社會人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文盲佔人口的絕大多數,推廣和實行「法典法」儘管嚴謹,但卻知法懂法之人甚少,不利於普及法律常識,不利於法律貫徹執行。而「判例法」則不然,什麼罪判什麼刑,一目瞭然,清清楚楚。
   其二,對社會組成素質的正確判斷。正因為文盲眾多,不可能讓老百姓去死記硬背法條,而判例案件卻很生動具體,個個罪犯有名有姓,樁樁案件有刑有罰,容易理解,便於牢記,依法治吏、以罰代教效果很好。
   其三,對涉案人員警示的特別做法。儘管朱元璋要求舉國上下,家家要有此法,人人要誦此書,但規定是死的,民眾不看不讀又能奈何?就此,朱元璋想出了一個聰明辦法,凡是犯罪者在家中收藏了此書的,都可以減罪一等。這種規定,肯定對此書的需求度需求量有極大促進提升作用。
  實事求是地說,朱元璋的此舉,有利有弊。利是對百姓普法兼顧了實際情況,做到了「與時俱進」。說弊,一是將《大誥》凌駕於《大明律》之上,並有些過於殘酷;二是凡家中有《大誥》者得以減罪一等,實際上等於縱容了知法犯法。
  朱元璋以這種方式,成功地推廣和普及了《大誥》,雖然具體效果不一定就很好,但起碼在判例法實踐方面做了大膽嘗試,從基本面看,還是應當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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