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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收賄15萬 前鹿野鄉長判12年

收賄15萬 前鹿野鄉長判12年

收賄15萬 前鹿野鄉長判12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7/today-p8.htm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無黨籍前台東縣鹿野鄉長張芳連涉嫌逕自變更地目、違法租賃公有垃圾場預定地給砂石業者,並收受十五萬元賄款,花蓮高分院更二審依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並追繳不法所得,張芳連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審結駁回,維持原判定讞。

不顧下屬反對 公地租砂石業者

張芳連係九十二年擔任鹿野鄉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協助當地「鹿原砂石場」負責人陳榮輝承租鄉有地做為砂石場砂石碎解洗選場,指示所屬清查九筆占用地、垃圾場預定地,要求占用人回復原狀返還,進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顧所屬簽擬「特定目的撥用固有地」不得租用,執意行之,租約時間長達九年,租金四萬一千多元。

判決書表示,完成租約後,砂石場業者陳榮輝、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十五萬元賄款給張芳連,經台東縣調站移送、台東地檢署起訴,向台東地院求處張芳連十五年徒刑,陳、林二人三年六月。張到庭辯稱依行政考量,加上不知相關法令,基於服務選民及協助地方產業發展才做此裁決;所屬課室主管誤引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未引用台東縣產條例,無違背職務用意,扣案現金簿記載也無法證明其收受業者賄款。

全案經台東地院與花高院一、二審及更二審均認為張收受賄款、破壞官箴,判決有罪,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追繳沒收。張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虞,駁回維持原判,張芳連判處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十年,陳榮輝九月、林秋菊一年。

另一前鄉長也涉貪 入監前潛逃

鹿野鄉歷任鄉長除了張芳連涉貪被判處有罪定讞,前鄉長葉寶山也因貪污案被判處七年定讞,但於去年春節發監前潛逃,東檢去年五月發布通緝,至今行蹤不明,據了解,葉可能已潛逃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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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一張黨證威力有多大,一個有黨證貪6300萬判7年四個月,一個沒黨證貪15萬被判12年定讞,差別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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