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沒有殺人 鄭嫌希望修改「三振法案」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1611
〔本報訊〕矯正署長吳憲璋11日晚間11時左右,持高雄大寮監獄主嫌鄭立德等人的5項訴求書出面,並因應歹徒需求逐字念出訴求。歹徒訴求指出,保外就醫盼能比照陳水扁辦理;而「三振法案」連假釋都不行,可說是官逼囚反,也要求修改,讓他們可以有一些希望,此外嫌犯也再次的聲明他沒有殺人。
5項訴求全文:
1. 陳水扁假病可以法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法外,為什麼?因為我們是罪犯,活該關死,那阿扁不是罪犯嗎?身為一個國家元首,曾經當過律師的阿扁,難道不懂法律嗎?他都知法犯法,卻被你們說成政治犯嗎?既然阿扁可以法外,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2. 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責是40幾年、50幾年,這是現在的法律,初犯二分之一就能報假釋,但是都關到三分之二才能准,累犯就更慘了,「三振法案」連報假釋的都不行,你們是官逼囚反,法律不是理法情?情已經不見了,理只剩下法官自由心證,獨裁的道理,他說:「你們有罪就是有罪」,誰叫我們有前科活該,什麼是無罪推論?就是說說而已,法官真偉大。既然你們要給我們關到死,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做一個月的工作只有200元,連買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拼」這條路了。
3. 我沒有殺人,卻被判18年的殺人罪,18年對別人來講只是一個數字;對我來講卻是不甘心,我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受刑人跟我一樣心情,誰能幫助我們說話?
4. 馬英九你雖然不是個好總統,但你卻是一個很好的法務部長,在你還有努力之前,救救這些受刑人吧。
5. 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減刑為什麼只減微罪,重罪為什麼不減,你們是鼓勵大家做小偷、搞詐騙嗎?居然要減,為什麼不能一視同仁,講難聽一點,不是都是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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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受刑人不滿三振法案法務部:暫不修改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212002724-260402
挾持高雄監獄典獄長的六名受刑人,昨天提出五點聲明中,要求修改三振法案,陳明堂說,三振法案是2005年修法,2006年實施,採取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當年修法時曾獲專家學者的支持,目前不會貿然進行檢討修正,但會加強對受刑人進行三振法案的宣導,避免誤解。
「三振法案」精神源自於美國俗稱的三振法(Three-strikes law),援用棒球術語,意思是指將屢犯不改的重犯三振出局,官方的正式名稱是「暴力犯罪控制暨執行法案」,由總統柯林頓於1994年所簽署。要求州法院對於三犯重罪的累犯,大幅延長監禁時間,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得假釋。
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將其中第77條關於假釋的規定,採納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釋門檻。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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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什麼叫做"三振法案",簡單說就是像棒球一樣,三個好球就出局
犯人則是犯下五年以上刑責的累犯(第二次),又在假釋的時候犯下五年以上刑責,就不得再次申請假釋
也就是說第一次殺人被判10年,服刑五年假釋後又犯下強盜被判刑9年,服刑6年假釋後,在犯下擄人勒贖被判刑8年
因為每次上述刑責最輕都超過五年,又都在兩次假釋期間連續犯案,判刑累積次數三次
該名犯人就必須服完全部的刑期才能出獄,而且服刑過程中間完全不得申請或給予假釋
坦白說,我覺得這個法案沒問題啊!為什麼需要修改?
如果真的要修就只能修得更嚴格,直接將他們三振出局
要不然每一個都進去關個幾年就出來繼續傷害其他善良百姓
那光提防他們就好了,哪還有那個精神去乖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