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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k77 發表於 2017-8-21 10:53

偏鄉《動保法》觀念薄弱 觸法年年有

中時電子報2017年8月21日 上午5:50
花蓮原菲籍的劉姓新住民,因不黯法律殺狗食用觸法,創下花蓮吃狗肉判刑首例,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指出,今年已有7件民眾棄養、涉虐動物遭到裁罰,而且過去萬榮鄉也曾發生因為猴子跳到肩上親近,覺得「有緣」,怕牠挨餓帶回家養,反而被認虐待動物判刑40天。

台灣近年來保育動物意識抬頭,殺狗食用近乎絕跡,虐待動物也大幅降低,但花蓮偏鄉每年仍傳出有民眾因不黯法律,誤觸法網,主要以因為豢養台灣獼猴,或對動物拳打腳踢,涉嫌虐待動物,被依違反《動保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到法辦。

警方指出,兩年前秀林鄉重光部落一名李姓男子,凌晨酒後路過民眾住宅外時,突然被一隻狂吠的黑狗嚇到,想起之前曾被狗追咬,新仇加舊恨,返家拿山刀朝黑狗頸部猛刺一刀,被依「未知尊重動物生命權」,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但為吃香肉而殺狗的案例,還是首次聽聞。

此外,每年約有近8起民眾因豢養野生獼猴誤觸法網,秀林鄉曾發生一名林姓男子因救起一隻小獼猴,看牠弱小可憐,帶回家飼養,本來只用繩索圈養,但小猴野性漸現,為保護村民安全,轉而關在鐵籠裡,相處久了,對小猴也有感情,原本想等牠成年後,再帶到山林野放,沒想到因此觸法。

承辦員警透露,過去偏鄉不少民眾確實因不知法令觸法,近來因《原住民基本法》修正放寬後,警方對於獵捕野生動物案件執法較為謹慎,如果僅限自用又沒有營利,乾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像是每年山地總清查專案會移送的豢養野生獼猴案件「目前還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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