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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k77 發表於 2017-5-24 12:08

2原民獵保育山羌 一審判無罪

中時電子報2017年5月24日
屏東縣三地門鄉排灣族李姓、邱姓男子,去年元旦上山打獵,持獵槍獵捕保育類山羌、長鬃山羊共3隻遭查獲,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遭檢方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2人狩獵行為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的延續,引用該法條第21條之1第1項不罰的規定,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邱2人去年元旦到高雄六龜山區持自製獵槍打獵,獵捕2隻山羌、1隻長鬃山羊,遭警查獲送辦,檢方依法將2人提起公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2人堅稱為籌備村落「馬嘎績發沙」慶典而狩獵,不是濫捕;法官並傳喚三地門口社村排灣族耆老到庭作證,他表示,口社村每年國曆1月1日都會舉辦「馬嘎績發沙」慶典,該慶典已流傳許久。

法官因而認為,2人是為參加排灣族傳統,在元旦所舉辦「馬嘎績發沙慶典」,年輕人必須上山打獵與族人分享獵物,迎接新的1年,狩獵的動物愈大愈好,頭目還會把獵人當英雄表揚。

合議庭認定,這項排灣族慶典流傳百年,2人是基於部落傳統文化和祭儀所需上山打獵,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不罰的行為,判決無罪。

屏科大教授裴家騏昨表示,認同此判決,因為適度開放獵人狩獵,反而能平衡森林生態,還可創造經濟效益。

裴家騏強調,原住民族狩獵是文化性需求,應保障基本權利,政府除積極輔導,也可制定運動娛樂化的狩獵管理政策,狩獵管理在於控管野生動物數量,近年來台灣森林因缺乏雲豹這類等大型肉食性動物,山羌、水鹿等食草獸動物大增,造成生態失衡。

他指出,合法狩獵在歐美、日本、非洲等野生動物資源豐沛國家,行之有年,在特定季節及區域,開放獵捕特定物種,不但能平衡野生動物族群,還為政府挹注龐大收入,再拿來做為瀕危物種的保育經費,成為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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