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s Archiver

jokk77 發表於 2017-5-22 10:08

父從不顧家 法官准子免扶養

聯合新聞網2017年5月22日
黃男由基隆市政府安置護理之家,市府向他兒子索討安置費用差額;黃的兒子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黃跑船捕魚收入不拿回家,害妻子懷孕九月時被房東趕出門,小孩直到十一歲到醫院探病才知道「父親」,判他兒子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黃領重度肢體殘障證明,二○一一年被基市府安置在私立護理之家,每月安置費一萬六八○○元,市府補助一萬四二八○元,差額為二五二○元。去年六月,市府通知黃的兒子償還六年差額,他兒子不服,主張成長過程對父親陌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黃的兒子說,從小爸爸對他不聞不問,沒有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對父親唯一的印象就是十一歲時,媽媽帶著他到醫院探病,才在病床上見到「所謂的父親」;後來父親人間蒸發,父子間再也沒有任何聯繫。

法官認為,兒子自出生到成年黃未盡扶養責任,都由妻子獨自扶養,判他兒子勝訴。

gkbase 發表於 2017-5-23 02:06

法官你乾脆直接判他們的親屬關係無效,一勞永逸如何??

即然我以前沒養過你,你以後不養我,很公平,大家扯平!那麻煩你不要在身份證上利用我的名字當個有父親的人,請把名字塗掉,以後用  父不詳  的身分去找工作,別拿我當人頭,掩飾你並沒有奉養父親的真相,這是你向法官爭取到的正義,自然不用怕公諸於世對吧? 這樣對我也公平,也是我的權利。

某日在隔桌有個小女孩認真這樣說:喔!~~~我媽要我二十歲成年後就要去工作養她,她現在四十五歲耶,現在人隨便都能活到七十幾,等於她養我二十年,我卻要養她二十五年甚至更久,我超划不來的!  

好像對耶,可是又感覺有個什麼嚴重不對......

[[i] 本帖最後由 gkbase 於 2017-5-23 02:12 編輯 [/i]]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