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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u54uf 發表於 2017-3-29 05:44

監委提出7大罪狀 認定《不當黨產條例》違憲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經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有違憲之虞,經監察院3月14日院會通過聲請釋憲。根據仉桂美、劉德勳提出總計超過8萬字、近160頁的調查報告及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的內容,共統整《不當黨產條例》7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如下:

一、《不當黨產條例》規定適用之政黨,實質上僅為特定政黨「國民黨」,因此是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相互牴觸。二、《不當黨產條例》規定沒有時效限制,且對政黨、附隨組織等財產申報義務,若違反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鍰並得逕為移轉處分,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外,全然違反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安定性原則,並悖離《憲法》「過度侵害禁止原則」。三、《不當黨產條例》對「不當取得財產」定義「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文稱:「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四、《不當黨產條例》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者,即受禁止處分之效力規制,違反法官保留原則,更實質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顯然不符《憲法》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更使人民對於被侵害之權利,無法適時經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適當回復,悖離《憲法》所定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當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權之手段,並對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命罰鍰處分,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六、《不當黨產條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其成員任免均在行政權控制之下,不受國會監督,悖離《憲法》民主國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七、《不當黨產條例》採用推定方式,逕為政黨財產之各項處分行為,顯不符《憲法》民主國及法治國原則。

vul3ej8 發表於 2017-3-29 09:14

救援投手還是很重要
不能隨便亂消滅

ale543 發表於 2017-3-29 10:19

總算還有是非

winner0978 發表於 2017-3-29 10:21

的確
哪有不當黨產只查某個敵對的黨而已
永遠不查自己所屬的政黨跟其他政黨
裡面的人完全是針對敵對政黨
錯的永遠是別人
永遠不檢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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