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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發表於 2014-9-24 22:13

台灣刑法洩漏交付防務機密罪與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刺探蒐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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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懶的人 發表於 2014-9-27 18:44

[quote]原帖由 [i]魯智深[/i] 於 2014-9-24 22:13 發表 [url=http://www.plus28.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21366412&ptid=6133193][img]http://www.plus28.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刑法洩漏交付防務機密罪與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刺探蒐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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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為普通法,後者為特別法。

前者又分為國防及國防以外之機密,後者沒有特別區分。

就前者的構成要件(僅討論刑法第109條),構成要件行為只限於洩漏或交付,對象不限,
而後者構成要件行為尚包含刺探、蒐集,但對象限縮於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因此在實例上會有所區別,例如說假設某上校為中國情報機關蒐集我國防空系統的個項資料,在資料尚未交付對方前,就刑法109條僅成立預備犯,但在國安法則是屬於既遂犯,從重成立國安法第5-1之罪。

但如果假設某中尉因為戀上一名中國女子,而告知她自己在雷達站值勤時間資料時,如該女子並非中國間諜,而是單純的普通人民,則該中尉僅觸犯刑法109條,而不成立國安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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