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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2003227 發表於 2014-7-27 01:36

關於打工侵權的問題 想請各位幫忙

本人是在打工的學生

我在夜市打工販售手機殼,但警察卻找上門,說我販售的商品侵權了

第一次只是物品掛在展示架上面,警察卻要我做筆錄,要我認說我有販售物品
所以...我吃上了一個商標法的官司

第二次(在不同店面)警察有拍到我在販售
但是還沒找我去做筆錄

想請問一下,我這樣有罪嗎?
還有連續2次算是累犯嗎?會不會罪加一等?
我又該怎麼面對檢察官?
我只是工讀生,我根本不知道那些東西是違法的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急得快哭了!!!拜託了~

雲想 發表於 2014-7-27 17:38

[color=Blue][font=標楷體][size=4]基本上由於您販賣已申請專利或依商標法註冊手機殼,警方應該有掌握您與客戶完成商品交易行為,您將這樣的商品公開設攤販售,且有收受商品款項的行為,這都已經構成販售假貨商品違反商標法的行為。
如果檢警單位依法偵辦的話 說實在的你難逃相關的侵權行為被訴追,在此我建議你,不管該人員會單位將會如何偵辦處理,應該停止此一不當交易行為,並將存貨退還給您發貨商先做出這些表達誠意的行為 及便之後你真進入司法程序的話 你這樣的行為跟誠意 在加上如果你是初犯的話 那檢查官或法官才會從輕處分,在此提供以上意見給你參考 如果你對於商品還有任何問題的話,歡迎你利用本版詢問討論!!![/size][/font][/color]

sam2003227 發表於 2014-7-27 18:15

回復 2# 雲想 的帖子

因為我本身是打工的
商品及收入都是歸老闆
進貨也是老闆在進

我只是賺取基本工資
所以這樣又該怎麼辦?
我因為這件事已經離職了

雲想 發表於 2014-7-28 00:12

[color=Blue][size=4][font=標楷體]目前警方如果有對您製作筆錄,即表示目前您屬於這嫌疑人,而且警方尚在偵查程序中,假如您只是代為受僱銷售該產品者,最為重要的就是您是否知悉該產品是否有涉及違反商標法?如果您不知情,就只能改列為證人。
但是,因為證人如果被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案情,有具結義務。
意即,證人可以在言詞答辯上表示不清楚或不知道,絕對不可做偽證(不實虛偽陳述)。
否則,則觸犯偽證罪。而被告為免於刑罰咎責,則可做不實之陳述。
所以!您目前就等警方或檢察官傳喚出庭或至警察機關再次說明案情原委。[/font][/size][/color]

sam2003227 發表於 2014-7-28 01:20

回復 4# 雲想 的帖子

好的~感恩雲想大大

有您的這些話讓我安心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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