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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v456852 發表於 2014-5-24 15:15

要如何自保?

我家隔壁在整修,整修時其各式修繕工具或不要的廢土…等,都仰賴吊車,但會把吊車橫跨我家庭院上空,所以他們要進我家庭院有如翻牆容易,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讓他們不要用吊車橫跨我家庭院上空
另外,他們整修亦可不需從我家庭院,由其屋之正門亦可為之,好像說:「從我家過更方便,所以就借過」。但是,有好幾個工人可以自由進出我家的感覺真的很恐怖…不知各個大大有無方法讓我自保,或我可主張什麼法律上的權利

VISTA01 發表於 2014-5-26 22:26

所以他們要進我家庭院有如翻牆容易...好像說:「從我家過更方便,所以就借過」。


所以  就是說  沒有到你家  指是吊東西從上方經過?

民法792
鄰地所有人得於必要時,請求土地所有人容忍使用其土地以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惟若致土地所有人受損害時,須支付償金。

tit06 發表於 2014-5-28 16:38

我覺得用這些法條應該比較好
民法第794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第795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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