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s Archiver

superf 發表於 2013-12-9 17:03

請問大安花園大廈有違法變更車位,向台中市政府持續檢舉已4年多

請問大安花園大廈有違法變更車位,向台中市政府持續檢舉已4年多,台中市長信箱還是玩假的,有的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危害公共安全,萬一造成生命財產損失,誰要負責?市府卻均只函請依規改善從未罰款。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位於大安國王大樓後方,中間隔著一個露天游泳池,大安國王大樓即是位於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上(近復興路口)的一幢摩天大樓,與對面的大安國際大樓俗稱台中雙子星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查大安花園大廈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已說明違反建築法,台中市政府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更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若購買或租用到違法變更的車位,被市府依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罰鍰時,可向誰求償嗎?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